本报讯 1996年6月国家版权局开始着手修订、1997年风声很盛的《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》,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,此前施行的有关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同时废止。新闻出版界对此反应平淡,表明实践早已走在了法规的前头,也从另一个角度反映了《规定》“变指令性的付酬标准为指导性和指令性相结合,以指导性为主指令性为辅”的特征,在出版业尊重市场、尊重知识产权方面具有标志性的意义。
与1990年7月修订、已经沿用良久的《书籍稿酬暂行规定》相比,《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》主要做了以下调整:取消《暂行规定》中与著作权法不一致的地方,体现了谁使用作品谁付酬的原则;付酬标准变成以指导性为主指令性为辅,但若非与作者另有约定,出版社必须执行规定;确认“版税”和“一次性付酬”两种使用作品的付酬方式,并适当提高基本稿酬中印数稿酬的标准;对教材和通过行政手段大量印行的作品,付酬方式作了特殊规定;把《规定》的适用范围扩展到报刊作品;取消“校订”、“编辑加工”、“审查书稿”等非作品使用性质的报酬标准。
上述调整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出版业在改革过程中市场化、法制化的成果。但由于出版界早就突破了《暂行规定》的有关规定。因此,多数出版界人士认为新规定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。
按新规定基本稿酬每千字原创作品从10-40元提高到30-100元;翻译作品从8-24元提高到20-80元;改编作品为10-50元;汇编作品为3-10元;演绎作品的注释部分参照原创作品的标准;印数稿酬每千册付基本稿酬的比例从0.8%提高到1%;版税率原创作品为3%-10%,演绎作品为1%-7%。可是实际上,书稿每千字最高已高于200元,版税率已高达15%以上。
虽然被认为意义不大,但是由于将会对出版社、读者和作者之间的关系产生影响,新规定还是受到了出版社、期刊社和书商的关注。对出版社来说,首先是增加了成本。改革出版社总编室主任苏金河认为,出版社将更注意定价策略、关心与作者的合同、选书出书更谨慎、印装质量更好。
据分析,此次调整受影响最大的是作者。随着公共空间的增加,以卖文为生的自由撰稿人群体逐渐壮大并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,他们是新规定的最大受益者,他们周旋于出版社与书商之间,对稿酬政策的影响力会继续增长。胡守文说,新规定拉大了稿酬上下限之间的幅度,掌握起来随机性强,失去了约束的意义;不过,作者要价太高、出版社出价过低都是一种自杀行为,新规定使作者、出版社都有更大的选择和讨价还价的余地;国家倾向于使稿酬更多地依赖市场,对作者提高书稿质量、出版社改善管理,具有长远的意义。